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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服务外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西安服务外包协会。英文名称为Xi'an Service Outsourc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西安服务外包协会由西安市服务外包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西安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各 方、会员和政府有关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西安市商务局作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民政局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68号西安外贸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西安服务外包协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陕西省、西安市服务外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介西安市服务外包方面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
(二)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人才培养、活跃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引导、协助企业开展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工作,增强企业的自我创新、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帮助会员沟通、解决相关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事宜,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积极申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的支持项目,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受理会员和投资者的咨询、代理,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外包商务推介和招商活动,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
(七)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九)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服务外包知名企业、团体和机构的友好往来,促进西安与国内外地区在发展服务外包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西安服务外包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种类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业务要与服务外包产业有关;
(四)能够在本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缴纳会费;
(六)承担协会所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西安服务外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推举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三)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荣誉会长、特邀专家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九)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面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或熟知度;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西安服务外包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工作,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协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向会长、副会长汇报,并向会员通报;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会员服务部、产业服务部、公共信息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职责是:会员服务部主要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会费收缴,以及组织开展各种会员活动等,受理会员的投诉、提供协调服务。产业服务部主要负责产业发展咨 询、市场开拓、国内外合作、人才培训、产业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招商等方面的服务。公共信息部主要负责研究政策法规、开展对外宣传、维护门户网站、编辑出 版会刊、提供信息、数据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分会(企业联盟)。专业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 专业分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人选通过民主协商,经协会批准委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西安服务外包协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资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西安服务外包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西安服务外包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西安市的服务外包产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西安服务外包协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西安服务外包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授予“西安服务外包协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11年8月31日经西安服务外包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




















